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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及扶持辦法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根據《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12號)要求,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制定本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根據《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12號)要求,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三亞市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通過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三年。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被納入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不再認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海南省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三亞市注冊企業可以根據條件被認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第五條 三亞市科技工業信息化局、三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三亞市稅務局組成**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三亞市科技工業信息化局、三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三亞市稅務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三亞市科技工業信息化局。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認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三亞市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符合三亞市重點產業發展政策導向;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個會計年度繳交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超過3個月(含)的職工不少于3人;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3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標準進行評價,綜合得分為50分以上(含50分)的企業。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向領導小組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三亞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企業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自被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遷離三亞的承諾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含繳交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等證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1.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并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和工作。
(2)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財務專家應具有相關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資格且從事財稅工作6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2.專家庫及專家選取辦法
(1)領導小組建立專家庫(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實行專家聘任制和動態管理,備選專家應不少于評審專家的3倍。
(2)領導小組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所屬技術領域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并指定1名技術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開展認定評審工作。
(三)審查認定
領導小組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將認定企業在“三亞市人民政府網”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三亞市人民政府網”公告,由領導小組頒發“三亞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領導小組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領導小組進行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九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告。經領導小組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條 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領導小組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未按第九條要求報告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
(四)連續6個月未報送企業生產經營統計數據的。
第十一條 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由領導小組追繳其獲得的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享受本辦法的企業須書面承諾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不遷離三亞市,如搬離或更改的,全額退還其所獲得的獎勵資金。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條 鼓勵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根據企業上一年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經費數額,對企業給予資金獎勵。獎勵額度按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數額的30%給予補助,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對三亞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含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與房地產相關的財力),**不超過50萬元。本條與三亞市其他同類型優惠扶持政策,企業可按就高原則申請享受,但不得重復享受,每家企業最多可享受此政策三年。
第十四條 **被認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市級高新技術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一次性4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被納入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在其有效期內可以申請享受本辦法第十三條的政策;直接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含已被認定或重新被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于省外整體遷入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科技服務機構對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服務,鼓勵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培育和引進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上一年度服務、培育和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按5萬元/家的標準,給予科技服務機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一次性獎勵;企業自行申報成功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三亞市科技工業信息化局、三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三亞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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